摘 要:本文介绍了中外教育合作的现状,归纳了我国高校与国外大学开展教育合作的几种形式,展望了合作的发展趋势,并探讨了我国高校与国外大学在开展教育培训合作中面临的问题。本文指出、中外高校在开展教育合作过程中应当处理好各种矛盾,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及规定,积极促进中外高校在教育与培训领域的深入合作,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一、中外高校教育合作的现状及趋势 自我国实施改革开发政策以来,高等教育也逐步走向开放,尤其是近十年来,中外高校教育领域的合作方兴未艾。中外高校教育合作逐渐从单向的往国外输送留学生发展到双向的教师、学生互访,再发展到实质性的人才培养、科研合作。人才培养是大学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面对日益全球化的市场,中外高校对于合作办学、联合培训拥有强烈的愿望,在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方面开展中外高校跨国合作已经成为人势所趋。目前,中外高校开展教育合作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在中国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通过专门的机构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数据,截止2007年底,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有23个,这些机构包括了新批机构和已通过复核的机构。 二是不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通过大学现有的院系单位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数据,截止2007年底,经批准(含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共有119个。 三是未经教育部批准,但实质上属于广义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这类中外教育合作项目是指我国高校与境外高校合作开展以“留学预科”为名义的项目,住中国境内教学阶段往往以非学历培训的形式出现,有的项目可能经过了省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整个办学过程涉及了部分专业课程、学分转移和学分豁免。 四是不涉及专业课程合作、学分课程合作、学分转移、学分豁免,中方高校只提供出国前培训课程的项目。这类项目即便是在严格意义上也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主要是因为这类项目不涉及实质性教育资源的引入,不存在学分转移,学生在境内阶段完成培训课程之后,需通过国外大学的申请和录取程序方能获得到国外学校学习的资格,不属于类似于“X+X”中外合作办学的模式,也不存在毕业后学生成绩单上体现学分转移的问题。 从2007年教育部涉外临管的情况看,新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数比较有限,还有一些机构和项目正在进行复核,新申请项目要通过审批也有一定的难度。仅以高校云集的北京市为例,许多高校都与国外大学有密切的交流与合作,但是目前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北京市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仅有1个,中外合作项目仅有7个(其余项目仍住复核中),这与中外高校教育合作的强烈愿望和现实的市场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中外高校教育合作中面临的问题 (一)中外教育合作中招生对象的问题 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生源同国内普通高等教育一样采用配额制并纳入统一管理,然而从高校的角度来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具有很强的市场性,中外高校合作双方都希望在招生环节方面更具自主权。 就清华人学而言,学校通常更希望以统招进来的在校学生为对象来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然而相关的专业院系本身无法为这些学生提供足够的中外合作办学经费资助,大多数学生自身往往也没有经济能力参加中外合作办学境外教学阶段的课程,因而对于专业院系而言就统招的学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缺乏推动因素。目前清华专业院系开展的双硕士项目实质上是中外合作办学,不面向社会招生,针对的是统招的存校注册学生,没有按成本向学生高收费,因而涉足中外合作交流的学生人数有限。 从另一方面看,高校面向社会招生可以获得更多具备经济实力接受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的生源。但是,教育主管部门又提出了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担忧,认为高校以社会生源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一旦规模过大则可能影响高校正常的本科生、研究生教育,针对社会生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并不能很好地促进校内院系提升教学水平和质量。基于双方不同的出发点,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之间在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及规模问题上存在分歧,这就出现一些高校绕过教育主管部门,以其他名义或途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现象。 (二)中外教育合作项目应由谁来运作的问题 教育部门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文件的最终日的是要通过中外合作引入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往往以合作中是否实质性引入了对方的课程、教学方法、师资作为衡量和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标准。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更希望大学的专业院系与国外高校合作来共同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于中方高校新设立一个教育机构或通过继续教育学院面向社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往往存在疑虑,认为不能实现中外合作办学的最终目标。然而,从办学单位来讲,引进国外教育资源固然重要,但专业院系因为经费问题无法以统招的学生为对象来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若以社会学生为对象又存在专业院系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招生市场运作的问题,而且专业院系的本科生、研究生教育及科研任务已经比较重,因而专业院系教师没有太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积极性。 于是,高校往往通过新成立的“国际教育学院”或是通过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甚至网络学院等单位来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这样就使得教育部门担心中外合作办学似乎除了经济利益以外并没有对高校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带了实质性的好处。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培训项目中也遇到这个问题,由于继续教育学院没有专业背景、专业师资、也没有统招的生源,因此即便由继续教育学院引入了优质教育资源为国内提供了优秀的教育培训项目,鉴于国内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严格区分,这些优质教育资源也难以对校内专业院系的教育教学活动直接发挥作用。中外教育合作项目的运作主体面临着如何平衡好办学经济效益和提高整个大学教学质量与水平这两者间的关系问题。 (三)中外教育合作的模式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的模式有很多种,就教学地点而言通常是境内教学、境外教学两种相结合的形式,当然也有一些外合作办学项目完全住中国境内进行。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中国境内预科学习+境外高校学历教育”的模式是否能成为教育主管部门普遍接受的一种中外教育合作模式仍存在问题。这种模式不同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相关文件中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规定,缺乏实质性地引入围外高校的教育资源,国外高校只是承认了中国高校境内阶段开设的某些课程。对于中外高校而言,通过这样的合作模式中 方高校可以招到相当数量的社会生源,而国外高校也能通过中国高校的预科课程招到相当数量的合格学生,因而中外高校非常愿意以这种模式合作,而不愿意走审批程序漫长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但是教育部2007年的新政策对这种模式持不鼓励、不赞许的态度。 (四)学分转移、学分豁免的问题 国外对于不同高校之间的学分转移和学分互认已经是通行的惯例。就欧洲高校而言,欧盟一体化的进程促进了欧洲高等教育的一体化,欧洲高校在学生的流动、学分互认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并通过校际之间的合作达成共识,互相提供便利。而美国高校也认为学分转移、学分互认是一种惯例,在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学分承认形式并非是针对中国高校,针对其他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也采用这样的模式从而开展合作。而且国外高校认可国内著名高校开设的某些课程,并承认学分,是对中方高校教育教学活动质量和水平的认可和肯定。而教育主管部门则认为涉及学分转移的项目都应当纳入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中,否则国外获得的学位将不能正常认证。不仅是国外高校承认中国高校学分,进行学分转移而不实质性引入围外教育资源的合作往往不被教育主管部门看好,审批通过较低。这样就使国内一些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开展的在中国境内属于非学历培训的中外合作项目存在“踩线”和“违规”的问题,学生通过这种形式留学获得的学位学历也存在归国后不能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正常认证的问题。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中外教育合作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教育主管部门希望国内著名高校的专业院系与国外著名高校开展针对统招学生的中外合作办学,从而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师资、提升本科和研究生教学质量与水平,但国内高校院系在资金、人力等方面部存在支持这类中外合作办学的困难,因而缺乏积极性。一些著名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具有一定的市场运作能力,能针对社会学生设计出与国外大学学位对接的继续教育课程(培训项目),有积极性与国外高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但是主管部门认为社会学员层次较低,而且通常与继续教育学院合作的国外高校并非是国外著名高校,同时认为继续教育学院本身不可能从实质上把国外教育资源引入并作用于校内本科生、研究生教育,很大程度上属于利益驱动的办学行为。鉴于中外合作方面教育主管部门与高校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同时高校在中外合作实际操作过程中又不得不考虑现实需求与利益的问题,因而我国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尽管取得了发展,但又陷入了困境,面临两难的选择。 三、几点思考 (一)正确处理以下几对矛盾 一是教育主权与教育国际化的矛盾。中国加入了WTO后开放教育服务市场势在必行,然而教育和其他行业不同在于教育很大程度上涉及到政府部门对教育的主权问题。因而,在开放教育、推进中外合作的同时,政府部门需要兼顾教育国际化和保护中国的教育主权。高等院校在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过程中,应当顾全大局,并从学校的长远利益出发,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整,探索教育国际化的新路子。 二是教育的市场性和公益性的矛盾。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应当具备一定的公益性,但是教育活动本身存在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中外高校合作双方需要考虑办学的经济效益和回报的问题。高校作为办学主体需要权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公益性和经济利益这两个价值取向。以继续教育学院为例,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积极探索与校内本科生、研究生教育相结途径,使引进的教育资源服务于校内的教学活动,避免单纯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三是政府部门的监管权与高校办学自主权之间的矛盾。高校和政府之间在中外合作办学方面存在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高校办学自主权和政府部门管理权之间的问题。中国的教育体系中存在中央及地方对教育活动的双重行政监管,高校在中外合作办学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权限,政府权力与高校权利之间如何实现平衡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必须处理好“自律”和“他律”的关系。 四是规范与发展的矛盾。当前中外合作办学呈现尤为突出的矛盾就是一方面要严格规范办学秩序,但另一方面又不能抑制或封堵中外合作办学渠道,政府部门规范政策和发展政策必须实现一种平衡,这样才不至于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国内高校任中外合作办学方面具有广泛的合作前景,高校一些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与国外教育进行合作对接中必须把握好政策的尺度,避免出现违规和“踩线”的情况。 (二)针对不同合作项目的政策建议 一是高等院校应明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界限,对于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应该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和运作,对于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按照审批的内容严格规范办学。 二是对于不涉及学科、学位、专业、课程合作的中外合作项目不存在违规的问题,学生在国内阶段的教学实际上是一种语言培训和国外文化方面的培训,不存在学分转移的问题,学生通过语言考试后申请到国外高校就读属于完整的境外留学,从培训的角度来说可以开展。但为了学生归国后便于认证,建议办学单位与教育部有关机构保持信息上的联系和沟通。同时,对于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范畴的外语培训项目在招生宣传过程中应小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留学项目”、“预科项目”或“国外××大学××学位项目”等字眼,应当按照培训项目或继续教育项目的实质内容进行立项和招生宣传。 三是对下涉及学分转移、学分豁免的中外合作项目,教育管理部门、中外高校之间在理念方面存在分歧,这些项目在国内教育阶段是以非学历的培训为名义,在国外可转移承认学分,并获得学位。由于高校之间的学分转移和学分互认已成为高等教育全球化和引际化的一种趋势,所以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对于中外高校跨国合作中涉及的学分转移、学分互认和学分豁免给予积极的引导和规范,对中外教育合作的过程进行质量监管,而不应仅仅通过不予学位学历认证的手段来进行“事后规范和质量保障”。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中外高校开展教育合作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必须兼顾合作双方的共同权益,没有共同利益的合作项目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保证中外高校教育合作带来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中外教育合作项目究竟为整个学校的教育发展带来了哪些好处,对整个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和办学理念的提升是否带来了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 Tags:中外,高校,教商,合作,面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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