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宵兵]:大家早上好。现在开始开会。今天上午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基础教育司,两个司局共同在这里召开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的专家座谈会。昨天我们在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了座谈会,今天我们开的是专家座谈会。今天出席座谈会的有很多专家,这些专家有来自教育行政部门,长期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具有工作实践经验的专家,也有在学校里,对于义务教育进行专门研究的专家,也有来自于从事一线实践工作的有关专家。今天特别是有许多媒体非常关注我们这个座谈会,前来参加会议并采访。我们今天会议的有关内容,将会被报道,同时进行网上直播,希望大家珍视这样一个机会。 [08:46] [孙宵兵]:我们今天的会议分为两大部分。首先是进行专家的发言。我们专家排了一个名单,原则上按照名单的顺序进行发言。每个人发言不要超过10分钟。第二个议程就是到11点专家发完言以后,我们的媒体和专家之间、专家和专家之间可以进行一个互动的交流。大家有什么问题,针对我们会上有些专家可以提出来,这是今天会议的议程。 [08:49] [孙宵兵]:作为会议的主持者,我首先简单的作一个发言。这次《义务教育法》的通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从工作层面我们都讲了一些,也都有所报道。今天我想讲一个突出的问题,《义务教育法》最突出的立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就是以人为本,保障权力,我想这样的一个理念,体现在三个方面: [08:52] [孙宵兵]:第一个方面就是《义务教育法》通过法律的规定,进一步确认我国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律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我想这是一条开宗明义的规定。在内容当中,法律的各章有关规定当中,特别是针对学生这一章比较系统的确认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不同的少年和儿童当中,哪怕在弱势群体当中都进行了特别规定。我觉得确认权利这部分在法律里体现得非常清楚。 [08:53] [孙宵兵]:第二个方面就是发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法律规定了我们的权力,明确权力。这个“权力”在我们义务教育的活动中是要得到发展的。接受权力是要受到质量上的保证,如果我们过去的《义务教育法》主要是在权力的普及上做出很多的规定和相关的工作,今后我们在新的历史阶段,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主要要发展我们的权力,也就是说我们要完成高质量、高水平的义务教育。因此,在法律里规定了儿童和少年要在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要在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得到全面的发展,还规定了他们在学校里面进行文化娱乐等等。这样一些都表明了我国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力在法律里面不仅要确认,而且要发展。 [08:54] [孙宵兵]:第三方面,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得到保障。这样一些权力的明确和发展,如果得不到保障,这个权利的实现将是一句空话,因此法律里从多个方面规定权力的保障。我们规定了学校管理的责任,规定了教师对于学生的教育、培养的责任,也规定了国家在管理和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这样的话,使我们的权力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体现在整个的《义务教育法》制定过程当中,从我们的篇章结构来看也是按照这样的逻辑来进行的。最开始提出来的就是学生,然后学生作为一个权力主体,在明确以后,就要按照权力的确认,发展和保障来展开整个立法的体系,因此第三章规定了学校部分,学生要有一个地方进行学习,这就要到学校里面进行学习。 [08:56] [孙宵兵]:在学校活动当中主体就是教师,规定了教师的相应的活动,相应的职责。教师的主要活动就是要进行教育教学职责,规定了教育教学职责方面的内容,然后规定了经费保障方面的内容。我想这样的立法理念和思想贯穿在整个立法整体当中,使我们这部法律不仅有实施的价值,有工作的价值,而且在法理上有重要理念的指导,所以把工作层面上升到崇高的理念,这样的话,新制定的一部《义务教育法》是突出了我们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保障权力这样的理念,将会在今后义务教育实施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也会在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些也算是我的开场白,今天我简单的讲这些。下面开始发言。 [08:56] [宋乃庆]:新的《义务教育法》修改颁布以后,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法律效益,确确实实体现出几大特征。修改的《义务教育法》特别是对高校教师工作起到非常大的积极作用。 [09:11] [宋乃庆]:第一、《义务教育法》在我们国家从法律的形式上首先提出实施素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实际上在1985年国家就提出来了,从国家教育部一直到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文件,从法律形式来表示实施素质教育,但这一次真正实施素质教育,现在实施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很多,其中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教师自身素质问题。这一次提出素质教育,对我们高等院校来讲,从师范院校到高校也在进行教师教育,逐步建立一些新的任务,要求我们培养大学生在今后,作为未来的人民教师要有一种高素质,这样才能够承担中、小学的素质教育。从思想素质到专业素质,最后到适应素质教育。 [09:12] [宋乃庆]:第二、新的《义务教育法》或者称为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非常强调“公平、均衡”。这体现了现代的教育理念。而均衡是我们今后《义务教育法》实施的新方向,我们主张鼓励城市学校的老师和高校的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去工作。另外规定这是城乡教师的一种交流。学校最近几年在教育部倡导下,正在积极的组织大学里老师到农村去支教,一个是教育部组织的,而且都是到一线去,到农村地方去。另外一个方面是我们自己组织的,把我们年轻的教师派到农村地区学校去支教,这对我们大学生、年轻的教师也是一种锻炼。我们的学校最近几年,特别是自2002年以来,我们组织大学生到农村支教,把农村的老师替换出来进行培训。这就是《义务教育法》新颁布以后的实施,就是更好的结合我们现在需要开展的工作,如何更好的组织大学的老师为农村教育服务,组织我们的大学生为农村教育服务,同时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去工作。 [09:12] [宋乃庆]:最近两年,整个就业的形势比较紧张,高校就业率明显下降,但是真正到农村,到一线全工作的大学生还是很缺少。所以如何在大学里在一开始就培养我们大学生到农村、到基层服务的思想,对我们高校现在进行教师教育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09:12] [宋乃庆]:第三、我感觉到在实施《义务教育法》当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困难,包括今后政府提到的一些比较大的问题,比如经费的问题。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的职责。经费应该由政府支付,但是政府之中还有一级县级政府,这就涉及到能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国家一级的问题,省一级的问题,如果再往下面走,就会有一定的问题。如何保证、如何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09:13] [侯晓娟]:我想重点谈谈这次制定《义务教育法》经费保障这一章。长期以来经济短缺是制约义务教育的重要因素,关键是没有建立起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各级政府经费不清,因此这次在《义务教育法》修订时,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解决,几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特别是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对这一问题都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 [09:14] [侯晓娟]: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来基本解决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并将《通知》的主要精神上升为法律,为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有法律的保障,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在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的制度的创新,是国家承担义务教育责任的一个根本体现。为促进义务教育持续、稳定的发展是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我自己体会,经费保障这一章有以下几个特点: [09:14] [侯晓娟]:第一、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首要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用公共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是义务教育今后有了可靠的稳定的来源。保障义务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09:14] [侯晓娟]:第二、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基本内容。这个内容一个是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来承担。第二,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我觉得这一点很重要,比起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来讲,政府可以在大范围内更高的层次上统筹协调。这样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有利于本地区的均衡。第三、就是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教育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分项目按比例负担,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这是保障机制的基本内容的三个主要点。 [09:15] [侯晓娟]:第三、为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从法律上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了一个平等入学机会。不会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我感觉这是一个以为人民服务和以人为本的一个体现。 [09:15] [侯晓娟]:第四、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47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这一规定体现了党中央的“三农”政策和民族政策的精神,有利于加快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措施。 [09:15] [侯晓娟]:第五、保障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经费。要实现义务教育的公平和公正,就要保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这将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产生积极作用。我觉得政府不但要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一个平等入学机会,还要提供一个平等的学习条件。这样才能够使适龄儿童将来在社会发展当中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而目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还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首先要在县域内逐步实现均衡发展,因此实现均衡发展是县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09:16] 来源:人民网。 Tags:2006年,教育部,16次,新闻发布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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