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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2-2-18 13:20 阅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城市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到进城农民工在推动城市建设、拉动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把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一项德政工程来抓,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础工作来抓。
  二、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每一名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入学学位
  农民工子女入学要采取“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在临时户口(居住证)所在学区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到指定的公办学校(不含改制校、民办学校)入学。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建立农民工子女入学随来随入机制,不设任何门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具体程序如下:
  (一)农民工子女持临时户口(临时居住地证明)、原籍户口(身份证)、打工单位证明到所在行政区内教育部门申请入学。
  (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该农民工居住地证明,分配其子女到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
  (三)如临时居住地学区学校的生源紧张,当地教育局可视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并与学区内学生同等对待。
  三、坚持因人施教,实行同等待遇,同等权利
  建立与农民工子女家庭联系制度,加强双向沟通交流。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等差异,在教学方法、课程设置、学生区域差异以及心理特点等方面进行因材施教,分类要求,分层指导。同时,保证农民工子女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学生管理、评优奖励、文体活动、入队入团等方面与本地学生实行同等待遇。
  四、加强学籍管理,坚持统一建籍、统一管理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为进城农民工子女建立学籍,实行统一建籍、统一管理。坚持定期上报,做到底数清晰。实行人在籍在、人走籍转、籍随人走、跟踪到底的管理办法。对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按规定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和毕业证书。确保所有农民工子女有学上,不让一个农民工子女因父母流动而失学。坚持“均衡分班”的原则混合编班,杜绝因歧视农民工子女单独编班现象的发生。
  五、开展关爱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完成学业
  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实行救助制度。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均可以向所在学校提出救助申请,减免相关费用,以保证进城农民工子女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可以通过设立助学金、免费提供教科书、“学生手拉手”、“师生结对子”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农民工子女完成学业。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拓宽农民工子女入学渠道。
  六、规范收费行为,农民工子女的收费标准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流入地政府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在城区中小学就学的农民工子女,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在办理农民工子女的入学、转学等有关手续时,禁止收取任何费用。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学,要指导并督促及时办理入学等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
  七、加大宣传力度,构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大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方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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