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由此,教育部积极筹划和布局教育体制改革工作,其中浙江、上海和广东深圳等被列入首批进行“分类管理试点”区域;而部分省市即将出台分类管理办法,以借此对民办学校实施一次政策性大调整。 今天,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环境促进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也是教育思想上必须再来一次大解放的问题。其中,“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是对我国教育政策导向及水平或教育制度安排水平的一次考验。据调查,在回答“是否赞成对学历教育分类管理”时,相比其他省区,广东表现得尤为突出,绝大多数人不赞成。 显然,国家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尚处在“积极探索”阶段,也指定了试点地区,但目前在全国全面推进并不适宜。如果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框架,对“是否要求合理回报、是否捐献、是否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作分类,则着重在于如何给予积极的配套政策安排上。 无论是正准备积极探索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省市,还是基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框架去作分类管理,都要强调政策和制度安排的效果预期和弊端假设,并将此作为民办教育制度设计的前提,否则很可能不是促进而是变成“促退”。政策与制度安排的效果预期假设至少须从几个方面考量: 1.是否能促进整个民办教育做大、做强、做优; 2.是否能吸引越来越多的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3.是否能让民办学校教师获得尊严、活得安心、队伍稳定; 4.是否能让越来越多的本地人愿意子女选择民办学校就读; 5.是否有利于整个国民教育体制的改革创新。 如果能让越来越多的办学者不求回报,并放弃学校的自有物产权;或者让举办者获得有限回报,又有学校资产保障,同时让国家的教育资源越来越多、越来越好,这当然是好事。但如果期望国家教育越来越好的同时,办学者没有物权保障,甚至对不求回报的奉献者连学校产权都要剥夺,这都是杀鸡取卵式的无理手段。 对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一定不能颠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法律框架。 如把“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等同于“非营利性”性质,把“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等同于“营利性”性质,事实上就是在迫使所有民办学校陷入两难境地:选择“非营利性”不但不能获取“过程利益”,而且必须把自己的教育投资变成教育捐献,把学校的“终极资产”变成全社会的公共资产;选择“营利性”,虽然能获取“过程利益”和学校的“终极资产”,但由于土地不能得到“公益性”待遇,税收按照企业标准,学费不可能无限提价,招生数额计划也不能随意扩大,最后的结果是投资与营运成本大大增加,使得“过程利益”获取特别困难或不可能,结果教育投资失败将成为罩在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学校的“终极资产”最终则演变成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事实上的“剥夺”和歧视。 一定要制止某些地方政府借以“全公办化”来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而做的“挤民、杀民”行为。就是回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框架,也特别要避免按“逻辑”习惯,依照“是否要求合理回报、是否捐献、是否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不同学校分类,把民办学校教师作三六九等划分,并由此出台对不同学校教师有区别的带歧视性的待遇政策设定。否则,不仅教育行政管理不好执行,而且民办教师队伍也将因此分崩离析。这是严重违背《教育规划纲要》中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规定的错误导向。 Tags: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重在,积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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