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今日发布《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 《意见》指出,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 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使他们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高质量高水平做好班主任工作,当好学生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意见》表示,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考核工作组织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意见》要求,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 Tags:考核,教育部,指导,教师,绩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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