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再次引起社会舆论关注。几乎所有的媒体,都把关注点集中到了“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上,却忽视了今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改革”的主题,是实施绩效工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笔者认为,对绩效工资实施的关注,不但直接关系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实现,更关系到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方向。 何为绩效工资,想必已不用作过多解释,简单地说,就是按成绩、效益计算工资,给予不同报酬。国务院会议的表述是,“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但什么是“绩效”,却大有文章可作。是看一所学校的升学率吗(对校领导)?是看一个班级的平均成绩吗(对班主任)?是看所教学科在当地统一测试、评估中的排名,或者学生的各种获奖吗(对学科教师)?如果以上“优绩优酬”在中小学实施,那么,其结果必然是进一步倡导升学率、学生分数、学科竞赛。事实上,以上“绩效”评价标准,在过去一些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中已经广泛推行:升学率越高的学校教师、所带班级学生分数越高的班主任、学科竞赛频频获奖的学科教师,其工资往往是教师中最高的。这种“绩效”评价,产生两大“效果”,一是少数好学校,占据了大部分的优质教育资源,优秀的教师,逐渐向“好学校”靠拢,而“好学生”向好学校汇集;二是贫困地区的学校、教育质量较低的薄弱学校,办学十分困难,教师工资普遍极低,成为教师工资问题矛盾最集中的群体,严重影响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2006年新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义务教育必须均衡发展。从教育公平角度看,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恰恰不能效率优先,或者说,应该建立全新的“绩效”观。 实施绩效工资,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努力缩小各地、各校之间相同职级教师的收入差距。教师因工作年限、工作水平、工作贡献不同,肯定有不同的职级,而绩效工资可与职级直接挂钩,但是在不同的学校中,所有相同职级的教师,在工作待遇上应该一致,也就是说,以省级统筹为主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在全省范围内,应该基本相同,否则校与校之间极大的教师工资差异,将导致教师的非正常流动。在法国,教师工资由于有中央财政统筹,全国所有义务教育教师,如果职级相同,在不同学校的工资待遇是一致的。 其次,应该向贫困地区学校、农村学校的教师倾斜。从教育均衡发展角度说,只有提高贫困地区学校、农村学校教师的待遇,才能形成对优秀教师的吸引力,既能留住优秀教师,也能为教师轮换制提供长效保证。发达国家当初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也是采取提高贫困地区学校、农村学校教师待遇的方式,在贫困地区学校、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其工资待遇甚至超过在城市学校任教。这种做法,其实与义务教育的“绩效”并不违背,一方面,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就是义务教育发展的最大“绩效”;另一方面,在贫困地区、农村地区学校任教,其付出的劳动,对学生的教育效果,比在发达地区学校任教可能更多、更大。 总之,实现教师绩效工资,不能进一步拉大地区之间、学校之间教师收入的差距,要加大统筹力度,促进各地区、各学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一致,并以此为基础,推进师质力量的均衡,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 Tags:义务教育,绩效,工资,不宜,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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