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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家庭只能两人上学?荒唐!

日期:2006-10-12 13:58 阅读:

全国人大代表胡大白近日提议,由于目前郑州市区中小学接受学生能力严重饱和,虽有政府投入不足等原因,但部分农民工超生子女大规模进城也是重要原因。她因此建议“我们不仅要关心和保护农民工,也应该对农民工超生子女在郑州入学设置限制。例如目前城市只能给每个农民工家庭提供两个入学名额。”(《河南商报》10月11日)

不知道这个提议究竟代表了哪些人的想法,不可否认的是,该提议之所以受到广泛批评,就在于它违背了“公民平等”的原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

根据我国最新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四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第十二条)

显然,适龄儿童、少年在父母工作生活的城市里平等入学,同样是所有农民工超生子女的法定权利,任何城市管理者都不能随意剥夺。如果“郑州市区中小学接受学生能力严重饱和”是真实的,真正应该改善的也是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而不是通过“缩减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者将公民分为三六九等,或者圈定“特殊群体”,将他们变相逐离城市。

一个家庭生多生少,一个孩子是否出生,并不是孩子自己所能决定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理应成为孩子的权利的守护者,而不是拖累者。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可让度与撤销,任何子女都不能因为其父母的所谓“过错”而遭受惩罚,或拿自己的基本权利“为父母抵债”。

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权利配给制”。子女不会因为父母的聚散离合而减少这种权利,也不会因为兄弟姐妹的多少而减少自己的权利。显然,“计生指标”并不等同于“受教育指标”。

毋庸置疑,转型期的我国仍有不少人处于贫穷之中,仍有不少孩子“因贫辍学”。但是,无论父母有何种过错,政府都应该千方百计地保障这些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不是反其道行之,搞“权利株连”与“代际连坐”,使孩子们“因父母辍学”。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更应该对那些因经济等原因未能正常上学的孩子给予照顾。在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这种权利的保障弥足重要。

人们不会忘记,有位叫杨英芳的农家子女,去年因为抓到不念书的“阄”而跳下了悬崖。回顾杨英芳的悲剧,不难发现,上述有关“超生家庭只能两人上学”的提议,实则是逼迫那些超生子女参加杨英芳式的“抓阄”游戏。如果说杨英芳的悲剧所见证的,是一个家庭的贫穷以及“义务教育”的力不从心,那么,“一家只能上两个”的提议所见证的则是这位人大代表“公共政策观念上的贫穷”。

无疑,和郑州一样,随着农民工大批进城,一些城市的中小学教育承受着一定的压力,有待解决。如果人们认同“权小责大”是一个国家“文明政治、轻松生活”的前提所在,就不难理解一个理性政府为什么要担起向适龄儿童、少年提供教育条件的责任,而不是将这种“国家责任”转嫁给普通家庭,让他们通过“抓阄”担负命运。

来源: 新京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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