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教〔2011〕25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财政、物价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合政〔2011〕77号)和《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城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31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顺利完成我市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试点任务,现将《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生均补贴等方式予以资金补贴或补偿、政策支持的,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学规范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形式分为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等委托社会力量举办和民办幼儿园自行申请举办两种。
二、分等定级
(一)根据办学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水平等因素,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评定为A、B、C三个等级。
(二)申报C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是符合《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标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等规定的办园条件达标、办园行为规范的民办幼儿园。
(三)申报A类、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经认定达到C类标准,且须分别被教育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省、市级一类园(优秀民办园)标准。
三、政府最高指导价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市物价局制定并公布各类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指导价。
(三)县(市)区物价部门按照一园一价原则,以各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为上限,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办学成本,统筹核算政府投资等优惠政策,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办学质量,具体确定并公布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四、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等委托社会力量举办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实际合理分等定级。按运营社会化思路,由教育主管部门作为委托方,以相应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指导价为上限,实行公开招投标引入社会资源,择优确定承办方。承办的幼儿园按其投标文件承诺的收费价格确定保育教育费标准,到所在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报市物价局、教育局备案后执行。
(二)民办幼儿园自行申请举办的。符合申报资格的民办幼儿园向所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其申报资格后,予以分等定级。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定具体的保育教育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教育局备案后执行。幼儿园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到所在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保障措施
(一)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对幼儿园固定资产实行“零租金”。
(二)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一定的创园补助或生均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公建幼儿园引入社会化办学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优先续聘。经营期内履职不力,导致卫生事故、人身伤亡事故以及出现违反合同规定行为的,应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市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业务指导力度,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六、监督管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核定一次。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要在县(市)区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入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各级财政补助补贴的资金须用于园所建设、设备添置、教职工培训等,不得挪用。
(三)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过程性管理,实行违规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及弄虚作假等“一票否决”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Tags:关于,印发,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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