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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情况

日期:2011-6-21 15:06 阅读: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民办教育起步较早。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民办教育,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通过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办学,对民办学校采取相对宽松的收费政策、重视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等一系列举措,民办教育办学规模持续扩大,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民办教育成为了浙江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一、全省民办教育基本情况

据统计,至2010年,全省民办学校共有8527所,其中:高校12所(另有独立学院22所),普通高中172所,中职学校(不含技工学校)113所,初中172所,小学186所,幼儿园7850所;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校生数235.4万人,占总数的24.2%,其中:学前教育占65.4%、高等教育占32.7%、高中段教育占19%、义务教育占10.7%;专任教师11.34万人,占总数的21.2%。可谓“五分天下有其一”。从区域分布看,全省民办教育主要分布在民营经济较发达的温州、宁波、杭州、台州等地。我省的主要做法是:

1.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办学。省政府规定,民办学校设置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规费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企业纳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依法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银行向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支持。

2.鼓励多形式办学。引导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教育,特别是非义务教育。在支持举办者独立办学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与公办学校合作办学。按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26号令),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与普通高校合作,分类指导,成立了22所独立学院。鼓励企业与高校、中职学校合作办专业、办实训基地,实现双赢目标。在公办浙江农村技术师范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引入浙江万里集团(事业单位)举办浙江万里学院,以中外合作方式由浙江万里集团为主投资举办宁波诺丁汉大学。“国有民办”中小学按照教育部“亦公亦民”的要求基本完成清理和规范。

3.实行相对宽松的收费政策。我省对民办教育收费一直实行相对宽松的“备案制”,即民办学校可以根据生均培养成本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向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最近,根据国家有关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学校可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继续给予民办学校相对宽松的收费自主权。

4.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我省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全省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基本按事业法人登记注册和管理。绍兴、杭州、宁波等市相继出台了优惠政策,成立教师管理中心,将民办学校教师人事关系剥离出来,实行代理制。绍兴市编委规定,对新就业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被聘任到民办学校任教师的,可以参照执行与事业单位一致的养老保险;杭州市劳动、财政、教育、人事等部门规定,杭州市区民办学校聘用的具有杭州市区户籍、国家规定任教资格,在劳动年龄内、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的教师,为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宁波市规定,凡实行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其聘用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06年、2008年,我省相继出台政策,全面免除了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免费政策。民办高校纳入省级教育教学政府支持类项目的申报和扶持范围。民办高校大学生纳入当地居民医疗保险和食堂价格补助标准,各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对民办中职学校就读的人均收入4000元以下的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公办学校同步同标准免收学费并享受爱心营养餐,所需经费按标准给予补助。各地还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的其他有效途径。台州市政府出台政策,按办学规模“以奖代补”,规定在校生超过1000人、1500人、2000人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每年按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额度给予奖励,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不少于公办职业学校生均经费的20%给予补助。宁波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一是对符合规定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的1/4标准给予补助;二是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校缴纳部分的1/2给予补助。长兴县对民办学校的补助建立“教育券”制度。

6.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一是落实法人财产权,确保民办学校资产安全。新颁布《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义务教育中小学必须建立产权登记制度。全省12所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均办妥土地证和房产证。二是实行年检制度。依法实行年度经费审计。建立民办高校督导员制度。三是试行设立风险保证金。宁波市规定学历教育中小学按学费收入2%,非学历教育机构按5%,幼儿园按10%提取,直至规定额度为止。四是建立督导和评估制度。

二、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省在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前些日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民办教育十大问题与对策建议的报告》,分析得很全面很准确。我省也一样,比较突出的有:

一是法人属性问题。民办学校在注册登记中存在事业、企业、非企业三类法人形式,各地做法不尽一致,其中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多数按事业法人登记,地方一些国有企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也按事业法人登记;民营企业或个人举办的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按民办非企业法人属性登记;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的在民政部门,有的在工商部门按企业法人登记。由于法人属性不同,登记管理部门不同,执行的教师待遇、财务、税收等一系列政策也不同,差异很大。

二是教师身份权益问题。目前,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事实上存在两种状况,一种是按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进行管理,将教师人事关系从学校剥离出来,纳入教师管理中心实行代理制,只是人员经费由学校承担,其他都做到一视同仁;另一种是按企业人员进行管理,“五险一金”和退休后的待遇,执行企业标准,养老金发放总体要较前者低40%左右,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人事制度衔接和正常流动存在障碍。

三是财会制度问题。由于法人类型多样,民办学校使用了不同的会计制度,核算办法缺乏统一规范,现行的几种会计制度如民办非企业的、企业的、事业单位的、股份制的等都在采用,会计报表难以反映学校的真实运营情况,造成《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可以合理回报的相关条款难以执行。如“民办非企业财会制度”规定,不允许提取回报;“事业单位财会制度”是按收付实现制原理制订的,没有成本核算科目。民办学校对外投资、资金拆借、关联交易等行为都增加了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历年办学积累权属模糊,学校终止办学后的财务清算等存在着制度上的不完善。

四是学校权利和学生权益问题。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专业设置等纳入公办学校管理体系,办学方面活力不够,在收费方面也有较多限制,影响了学校自主发展的积极性。

五是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问题。民办学校的投资主体非常单一,多数只有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学校设置的资本金要求不明确。办学期间股权分设、流转、举办者变更等存在制度上的缺失。融资渠道不畅,如《物权法》规定,学校、医院等公益性机构的资产不能用于抵押,将民办学校一律作为公益性单位,不能用学校资产抵押贷款。诸如此类的问题,使得民办学校的投融资渠道单一,办学主体小而散,难以办强办大。

以上既是当前我省民办学校关注的焦点,也是下一步我省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要取得突破的关键。

三、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主要内容及所做主要工作

全教会后,国家决定通过试点办法,积累经验,创新机制,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我们认为,这是非常符合实际的路径选择。浙江民营经济比较发达,长期以来,坚持以市场取向为主的改革,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具有较强的改革承受力。我省民办教育也有一定基础,因此,我省向教育部提出要求在浙江进行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并获得同意。

我们深知,民办教育要发展,必须靠改革,必须通过综合配套改革才能消除体制机制性障碍,才能不断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近期,我们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是注重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专门成立了以吕祖善省长为组长的省教育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指导改革工作。在《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制定过程中,省里多位领导,就民办教育的政策问题召开了协调会,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郑继伟副省长专门召开了民办教育座谈会专题,听取举办者、学校等对民办教育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对民办教育的改革发展提出了十分重要的指导意见。

二是注重加强调研夯实基础。为做好改革试点的方案,我们早在去年12月份,就结合《规划纲要》的编制,将“民办教育的改革发展”作为重要课题进行了前期研究。并先后召开5次专题座谈会,分别听取省内专家学者,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人、各级各类学校负责人,教师,民办学校投资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去年12月份,结合省民办教育协会召开了“民办教育改革峰会”,我们邀请了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共商民办教育发展大策,再次广泛征求改革试点方案的意见建议。

三是牢牢把握几个基本原则。在民办教育改革试点中,我们坚持把握四条原则:一是坚持统筹规划。立足当前,兼顾长远;找准关键,综合推进,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解决民办教育深层次矛盾。二是坚持分类管理。区别情况、分类管理、细化政策、稳妥推进。积极探索非营利性、营利性管理模式,研究制订不同的分类管理政策体系。三是坚持点面结合。既要顶层设计,统筹安排,又要突出重点,在切实解决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点和难点上求得突破;以点带面,促进改革全面深入。四是坚持合力推进。把整体部署和抓好实施结合起来,加强上下部门之间协调,突出政策配套;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合力,努力为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总体上,我省将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点面结合、合力推进”的基本原则,以解决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难点和关键点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力争在体制机制方面有新进展、新突破。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试点,到2015年基本建立有利于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扩大,有利于形成促进民办学校办优办强、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有利于形成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民办教育新局面。基本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民办教育体系。

我省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总体考虑是,主要围绕分类管理、教师管理、投融资体制三方面重点,力求在解决民办学校规范管理、解决提升办学质量、解决民办学校办强办大等问题上取得明显进展。

一是以推进分类管理改革为重点,促进民办学校的规范运行和民办教育的科学发展。按非营利性、营利性进行分类,是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也是改革试点工作要进行探索的主要内容之一。我们将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按类分别制订法人登记、招生收费、财税政策、土地供给、财会制度、产权流转、政府监管等政策体系。根据“举办者自主选择、政府分类管理”的原则,对现有学校,按程序做好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分类工作;对新设学校,按新的分类严格把关。

二是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落实办学自主权为重点,全面提高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和水平。保障教师身份和待遇。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平等法律地位。对民办学校内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可以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有序流动。同时,落实办学自主权,关键是落实招生自主权,激发民办学校办学活力。

三是以建立举办者有序变更制度和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为重点,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建立产权流转制度。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政策,建立公共财政资助制度,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税收优惠政策。改革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等。

为了确保改革成功,我省确定了宁波、温州等地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行推广。我们将指导试点地区和学校,就分类管理、教师待遇、财税政策、政府监管等,出台一揽子意见和办法。研究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预案,积极应对,确保稳定。同时,研究制定中期评估办法,设立“专家库”,对各项试点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总结,及时修正,及时完善。

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政策比较复杂,涉及发改、财政、民政、编办、人社、国土、工商、物价、税收、金融等多个部门,需要广泛形成共识,明确责任,共同推进。目前不少权限仍集中在国家有关部委,如:事业单位法人界定、分类税收政策制定等,要从国家层面进行授权。下一步,我们将在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抓紧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争取国家层面支持,进一步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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