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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定加分情形 分值不得超过20分

日期:2010-3-30 10:01 阅读:

        昨日获悉,教育部政策对考生加分做出了具体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这类考生包括:具有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高中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通过了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应届高中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此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入,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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