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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转学联系函

日期:2013-11-14 14:11 阅读:
    1、学生家长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就读学校同意后开具转学联系函,在转学联系函左边盖公章。
    2、家长在每学期放假前最后2周,持下列证件到住地附近的学区学校申报学位:
    (1)户籍户口儿童:户口本、有效住房证明、原转出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函。
    (2)暂住户口儿童: 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暂住证),有效住房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儿童出生证、暂住证、父母双方的《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 职工社会保险证》等社会保障证明材料(个体从业人员提供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明)、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原转出学校 开具的转学联系函。
    3、接收学校必须受理符合就读条件学生的转学插班申请,有空余学位时,在转学联系函右边盖公章。
    4、家长将盖有接收学校公章的转学联系函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将转学联系函右边一半撕下存底,开(或打印)转学证,连同学籍表原件(学籍表复印件存底)、转学联系函左边一半交家长。
    5、家长携带转学联系函、转学证、学籍表到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后,将转学资料交接收学校教务处。
    6接收学校学位已满时(班均45人),开具学位已满证明。家长携带转学联系函、学位已满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教育科,由教育科另行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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