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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广州高考 外地生状告省考试院

日期:2013-2-28 11:18 阅读:

  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实习生 赵思茵 通讯员杨晓梅 田青 一直在广州就读中学的小林,高考报名时,却因其户籍在江西,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不接受他在广州参加高考报名。小林父亲将广东省考试院告上法庭。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小林在广州参加了高考。日前,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    

  小林为江西户籍,但一直跟着父母在广州市读初中、高中。2009年高考报名时,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以小林户籍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受其在广州参加高考报名。小林的父亲频繁地出入信访部门进行投诉、信访,小林为此无心学习,甚至多次离家出走。

  眼看着孩子十年的寒窗苦读就要白费,小林父亲将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告上法庭,要求省教育考试院依《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流动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规定,准许其在广州参加高考,并要求赔偿因被告延迟答复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

  省教育考试院则认为,其制定的高考报名条件符合国家关于考生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的政策,《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是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基础教育问题,不包括高校招生;其信访答复在法定期限内。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合议庭分析认为,在法律层面,省教育考试院经教育部授权规定高考报名条件和报名办法,其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信访答复确系法定期限内做出,并无拖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但在社会层面,诉讼时小林在原户籍地江西省已无学籍,无法在江西报名,简单下判,将直接导致其无法参加当年高考。

  为此,法官着力进行调解。小林希望能顺利参加高考,教育考试院则希望减少案件对高考工作的不利影响。合议庭因此研究探讨在不违反高考政策的情况下,解决原告参加高考的最佳途径。最终小林父亲在佛山市购房入户,由省考试院协助小林返回原户籍所在地江西报名,并接受其在广州参加高考。小林如愿参加当年高考,考取了一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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