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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规范招生行为 违规招生不予办学籍

日期:2011-8-10 10:11 阅读:

       记者昨天从合肥市教育局获悉,新学期开学前,合肥市教育局对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和学籍管理有关问题出台意见,要求自觉规范招生行为,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跨地区招生须备案

 
  在普通高中招生方面,合肥市教育局强调,除经批准面向外地招生的学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招生或违规接受考生登记。另外,具备住宿条件的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须报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招生对象必须是参加当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中考)、成绩达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且不得突破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其中,今年三县民办高中招收市区考生的中考成绩须达到市区民办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543分。

  8月18日~24日,合肥市区有关公办、民办学校必须将今年跨地区招收的考生材料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审核。

  违规招生后果自负

  根据规定,凡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须于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到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对经批准录取且正常报到的新生,由录取学校按规定向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普通高中学籍。

  合肥市教育局再次重申,合肥市公办普通高中一般不得接受同城借读的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合肥公办普通高中借读的外地户口学生,要凭书面申请、户口簿、初中毕业证、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外出借读证明等材料,向具备条件的合肥市学校申请,学校审查无误后予以安排入学。

  根据规定,普通高中招生学校严禁买卖学籍,严禁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或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录取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以下(含跨地区)考生。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招生学校和考生本人负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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