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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5高考音乐术科考试大纲

日期:2014-10-23 09:12 阅读:

广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音乐术科考试大纲
 
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术科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音乐术科统考)是面向报考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类专业的考生进行的专业基础技能测试,是我省普通高考的组成部分。主要考核或检测考生对音乐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现能力;嗓音条件或器乐演奏的生理条件。选拔出具有音乐专业学习潜能、毕业后能从事音乐工作的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合格新生。
二、考试项目

考试项目

分值比例

考试科目

备注

必考项

30%

乐理和视唱练耳

乐理和视唱练耳为必考科目。

其中乐理占10%,视唱练耳占20%。

主考项

55%

声乐、钢琴

或器乐

主考项和副考项考试科目的组合应为:

①当主考项是声乐时,副考项应是钢琴。

②当主考项是钢琴时,副考项应是声乐。

③当主考项是器乐时,副考项应是声乐。

副考项

15%

钢琴或声乐


三、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音乐术科统考总分满分300分。
必考项、主考项、副考项各科目均按照满分100分进行评分,考生音乐术科考试的总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总分 =(乐理得分×10%+视唱练耳得分×20% +主考项得分×55% + 副考项得分×15%)×3
四、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具体要求见各科目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五、考试须知
(一)笔试
1. 考生应将答案填写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不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2. 考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2B铅笔答题,不得使用其他颜色字迹的笔;字迹要工整、清楚;填涂要规范;不得使用涂改液(带)。
(二)面试
1. 以器乐作为主考项的考生,须在规定乐器范围内选择一种乐器参加考试。应试乐器规定为17种,包括小提琴、大提琴、长笛、单簧管、小号、萨克斯管、古典吉他、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二胡、高胡、古筝、琵琶、阮、竹笛、扬琴、打击乐(以下简称17种规定乐器)。
选择17种规定乐器以外的器乐考生,不能报考“只认可广东省术科统考成绩的招生院校”,可报考“在广东省统考合格基础上校考的院校”。
报考“在广东省统考合格基础上校考的院校”的17种规定乐器之外的器乐考生必须参加音乐术科统考中的必考项(乐理和视唱练耳)和副考项(声乐)考试,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同上,总分满分为135分,本科资格线另行划定。
2. 所有考生均应在《考试大纲》规定的曲目范围内选取考试曲目,并按现场电脑抽中的曲目演唱(奏),否则均视为放弃考试。
声乐、钢琴和器乐的考试规定曲目可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gd.edu.cn)下载。
3. 考试前考生须按照要求在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信息网(http://www.xhzsb.com)如实填写考试抽签曲目的编号(钢琴考生填写抽签曲目的级别组),曲目应在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内,并且不得重复。具体填报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4. 考试时声乐考生须自备抽签曲目的钢琴伴奏五线谱;钢琴主考项考生须自备所选车尔尼练习曲级别组的全部曲谱;器乐考生须自备抽签曲目(包括练习曲和乐曲)曲谱。
5. 考生未按要求背谱演唱(奏)或移调演唱外国歌剧咏叹调,每首扣10分。
6. 考官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的演唱(奏)时间或抽考作品片段,其行为不影响成绩的评定;考官组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考生加试基本功。
7. 所有面试项目将在考生与考官间设置布帘,考生与考官不得见面。
(三)其他
1. 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
2. 考试时,考生须凭“广东省2015年音乐术科统一考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原件按时进入考场。迟到者禁止进场,并视为弃考。误考、缺考者一律不予补考。
3. 禁止携带一切通讯工具、录音录像设备进入考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资格。
4. 考场内禁止透露姓名、考号、抽签曲目等个人信息,禁止做任何打招呼及有暗示性的言语行为。
5. 考试前,考试的相关信息和通知将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eeagd.edu.cn)、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信息网(http://www.xhzsb.com)及考场公告栏公布。如有变化,以考场公告为准,请考生密切留意。

(一)声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 考试目的
通过考生的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等。
 
2. 考试内容和形式
以声乐为主考项或副考项的考生现场背谱演唱歌曲1首。
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详见附录1)内选取3首歌曲作为考试抽签曲目。考试曲目由电脑现场抽签决定。
 
3. 考试要求
(1)考试时一律采用由考场提供的钢琴伴奏,考生须自备抽签曲目的钢琴伴奏五线谱。
(2)外国歌剧咏叹调不能移调演唱,其他歌曲可移调演唱。
 
      4.评分标准
声乐考试满分100分。
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嗓音条件
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纯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声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
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呼吸、声音通畅,吐字清晰。
(3)音乐表现
能较准确地运用普通话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音高、节奏准确,演唱较完整。
注:考生应符合招生专业目录规定的身高要求,并且五官端正。

(二)钢琴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钢琴演奏水平、综合表现能力。
2.考试内容和形式
(1)以钢琴为主考项的考生现场弹奏两首作品,包括车尔尼钢琴练习曲1首(可视谱弹奏)、奏鸣曲快板乐章1首(须背谱弹奏)。
①练习曲的考试曲目分下列两个级别组,考生根据自己的程度选择其中一个级别组,考试曲目从该级别组曲目中由电脑现场抽签决定。
两个级别组分别是:
第一组:车尔尼299练习曲第15首、第19首、第29首、第33首。
第二组:车尔尼740练习曲第16首、第23首、第31首、第44首。
② 奏鸣曲快板乐章的考试曲目由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详见附录2)内选定。
(2)以钢琴为副考项的考生现场背谱弹奏1首作品。考试曲目由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详见附录2)内选定。
3. 考试要求
(1)考生弹奏的速度应基本按照指定教材标注的速度,反复记号不用反复弹奏。
(2)主考项考生须自备所选车尔尼练习曲级别组的全部曲谱。
(3)考官组可根据具体情况抽考作品片段。
4.评分标准
钢琴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
(2)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作品节奏、力度、
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作品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程度及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钢琴的生理条件:十指没有残疾,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协调性,单手大指和小指能伸展到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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