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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黑龙江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申报和审查通知

日期:2020-10-28 11:10 阅读:
  一、申报时间
  2020年11月3日开始,至11月25日截止(少数民族考生和三侨考生的申报和审核时间以当地民宗委和侨办通知为准)。
  二、认定范围及标准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考生同时具备几项照顾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报。各类照顾录取政策的条件按以下范围、标准认定。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退出部队现役证》原件和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书”。三者一致的予以认定。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及消防救援人员,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退役军人考生须提交《退出部队现役证》原件,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勋)章、《立功受奖证书》原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
  消防救援人员考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以下简称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三)烈士子女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考生家庭户口和《烈士证明书》或《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二者一致,可确认考生为烈士子女。
  1.有效革命烈士证明书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市(地)级民政部门公章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2.因见义勇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人员的子女:需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
  如因烈士牺牲注销户口后,重新换发了户口,现户口中无烈士姓名的,可由当地公安部门和烈士原所在单位同时出具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军人批准单位及认定标准:荣获二等功以上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旅级至军区不等;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军委不等。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及与证书相符的军功章和立功受奖登记表(复印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的父或母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2005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新式《残疾军人证》原件和《评残审批表》复印件。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因公牺牲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大军区级不等。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因公牺牲证书》原件。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考生父或母所在部队团级(含)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或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考生。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需出具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和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二者一致的予以认定。消防救援人员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2.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残疾人民警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伤残人民警察证》(新版)或县(含)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旧版),旧版《伤残人民警察证》等级套改新版办法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
  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认定,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公安英模证明书》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为准。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在国内的子女称为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
  (七)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八)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全国院校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使用朝鲜、蒙古民族文字答卷的考生是否是本民族,否则不予认定。
  (九)户籍在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考全国院校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三、申报程序
  (一)第一项至第五项照顾录取政策申报程序
  申请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由考生自行申报,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招考机构)受理申报和初审(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除外)。应届高中毕业生将申报照顾录取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及本人签名的《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提交所在学校。由学校集中报县(市、区)招考机构初审;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携带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直接到县(市、区)招考机构申报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初审合格后,县(市、区)招考机构认真填写《2021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附件1)及汇总填写《2021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汇总名单》(附件2),将审查表、汇总表和照顾录取信息数据库上报市(地)招考机构。市(地)招考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考生的照顾录取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考生在《2021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上签名盖章。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申请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由省消防总队负责审核,最终合格名单由省消防总队于2021年4月20日前报送省招考院。
  (二)第六项照顾录取政策申报程序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申请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由考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市、区)侨务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侨办负责复审,最终合格名单由省侨办于2021年4月20日前报送省招考院。
  2.台湾省籍考生申请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由考生持由省台办出具的并加盖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章的“台湾省籍青年证明信”原件到报名确认所在地招考机构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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