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省高考科目设置仍为"3+文/理综合".各科考试时长如下:语文150分钟,数学120分钟,外语120分钟,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150分钟.各科满分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300分,四科总分满分为750分.以下是小编给考生们整理出来的高考简章: 一、报名对象和条件 (一)报名对象 1.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2.参加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保送生、特殊教育单招、高水平运动队单招、少年班招生等单独招生的考生. 3.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 (二)报名条件 1.考生参加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的基本资格(以下简称基本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应往届)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具备基本报名资格,在辽宁省出生(即身份证号码的前两位为"21")且具有辽宁省户籍的考生,可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报名. 3.从省外迁入辽宁省的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具备基本报名资格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高级中学学籍为三年(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且辽宁省的户籍满三年(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 (2)全家户口考生(含和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满一年(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且具有辽宁省户籍. 4.来辽宁省务工的外省户籍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具备基本报名资格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省高中阶段有三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初始注册学籍). (2)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5.报考有关特殊教育高校单独招生考试必须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听残、视障及其他残疾考生. 6.少年班的报考条件以有关高校当年的少年班招生要求为准;考生如需参加全国文化课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只能作为报考学校少年班的录取依据,不能作为当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7.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须具备基本报名资格并持有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8.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特殊情况的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须经市招考办审核,市招考委主要领导审定,报省招考办备案. 9.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报考内地普通高校,须到教育部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报名手续,参加教育部单独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不必在辽宁省参加高考报名. 10.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建立考生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体检信息,高考成绩(含加分)信息,外语口试成绩信息,志愿信息,综合素质评价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信息,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军事职业适应性检测信息,公安普通高等学校面试政审信息,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体格检查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考生及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和填涂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档案采集信息各表内容),如因填写、填涂错误影响考生录取,造成后果由填写、填涂人负责.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我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 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负责组织有关中学、单位完成组建,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格检查表,综合素质评价表(省内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使用)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其他考生使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以及有关考生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军事职业适应性检测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面试政审表、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体格检查表、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 已被录取的考生根据录取高校的要求,自带由中学(往届生由县区招考办)密封后的本人纸质档案,交录取高校. 三、综合素质评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考生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由县(市、区)招考办在高考报名后考试前统一组织实施. 1.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在高中三年获得的各学科学分详细情况以及基本素养情况,基本素养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合作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维度.普通高中负责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完成对本校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填写综合素质评价表,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非我省普通高中应届生考生的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考生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须将具体的鉴定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Tags:辽宁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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