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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拟规定:学前教育必须以玩为主

日期:2012-9-29 15:24 阅读: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等多项地方性法规提请审议

    学前教育必须以玩为主

    昨日,《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等多项地方性法规提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目前我省学前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投入不足、缺乏师资、农村适龄幼儿入园率低、办学条件较差和质量不高,学前3年毛入园率仅达37.43%,师生比为1∶21,师生比超标严重。为解决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这些问题,《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分别规定了民办和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变更和终止办学程序、收费管理等。

    条例草案对办学场所和设施要求及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保育员、保安等人员的条件作出规定。规定学前教育必须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并细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学前教育与保育中的职责义务。要求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入园离园接送制度,校车和驾驶人应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为解决学龄前儿童入园难,条例草案借鉴外省(市)经验,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设置具体分三个层次:一是学前教育机构设置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二是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规划,该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三是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设置规划确定学前教育机构布局。

    针对目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少的实际,规定已建成的城镇小区由当地政府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新建城镇小区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并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三同步原则,保证学龄前儿童能就近入学。

    明确少数民族、残疾、经济困难家庭学龄前儿童资助制度,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享受中小学教师待遇。

    推行差别水价机制探索水权交易

    目前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仅7%,人均供水量只有348立方,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总缺水量高达40亿立方,滇池流域处于极度缺水状态。据测算,我省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量总需求将达290.7亿立方,到2020年将缺水116.93亿立方。为保障我省“十二五”规划及今后发展目标、“两强一堡”三大战略目标的实现,将节约用水纳入法制化已刻不容缓。

    《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对节水工作负责,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例草案重点规定了7个方面的节水措施:1、建立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从严审批新增取水制度,从源头上控制用水规模;2、推行差别水价机制,探索水权交易,运用市场和价格手段配置水资源,促进用水效率和效益提高;3、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水量平衡测试和用水效率评价制度,提高行业用水管理水平;4、鼓励使用再生水和雨水的蓄积利用,突出管网配套建设,为今后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打下基础;5、建立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五小”水利和农业节水灌溉项目建设,遏制农业粗放用水;6、推广节水设备和产品,重视节水专利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大循环用水监督,降低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7、建立用水大户监控制度,持续开展节水宣传,节水奖励与违法处罚并重等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学校可开设非遗相关课程

    目前,全省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共8590项。《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调查,对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对濒临损毁、流失、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取措施抢救。同时,要建立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制定保护措施,定期报告保护情况。

    新规规定,各类学校可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有关保护内容的课程,组织学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能。

    牛栏江水环境信息要向社会发布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草案)》明确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提出省政府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扶持并改善牛栏江流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牛栏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和跨行政区域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状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牛栏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制度,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向社会发布牛栏江流域水环境状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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