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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自主招生简章

日期:2015-2-26 15:46 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暂行规定》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是经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全国水利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
    第三条学院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毕业后颁发具有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国家电子注册。
    第四条学院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积极走产、学、研结合的办学之路,致力于培养生产、建设、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学院办学地点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耕文路418号。
    第六条学院占地总面积1006亩,由3个校区组成,校舍建筑面积16.46万平方米,具有完善的现代教育教学设施,建有108个校内实训场所及11个仿真实训中心,390余个联系紧密的校外实习基地,为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提供了坚实的条件保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2015年面向浙江省自主招生计划45人。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专业

计划

小计

中职生

普高生

学制

学费

工程造价

45

15

30

三年

6900元/年

    第八条自主招生计划如有余额,则余额部分计划转到高考统招计划。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
    第九条面向浙江省生源,符合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及高职单考单招报名手续的高中或中职毕业生,且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身体条件满足专业要求。
    第十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方式。
    (一)考生申请报名
    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凡符合我院自主招生申请条件的申请者须通过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自主招生网站提交报名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备齐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现场资格确认手续,确定报名考试资格。
    (二)现场资格确认
    学院根据申请条件对考生进行现场资格确认,确认合格者参加由学院组织的文化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试。已报名而不进行现场资格确认的考生报名无效。资格确认地址为:杭州市萧山高教园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事务中心。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装订时以A4纸标准,将《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2015年自主招生报名表》作为材料首页,无需另制封面。
    1.《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2015年自主招生报名表》,须加盖考生所在学校公章,表上的《诚信考试承诺书》需考生及家长签字;
    2.加盖考生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学业水平考试(学考)成绩(仅普高生提供);
    3.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或《单考单招高职报名证》复印件;
    4.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身份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或《单考单招高职报名证》等要交验原件,因材料不全无法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作无报考资格。
    自主招生报名费110元/人,不缴报名费的考生报名无效。报名资料及报名费概不退还。
    第十一条由学院自主命题,自主组织考试和测试,分文化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试两部分。
    (一)文化考试
    1.考试内容:包括语文、数学、综合三个科目。考核要求在我院自主招生网上另行公布。
    2.考试形式:笔试。
    3.考试时间:三个科目合计180分钟。
    (二)综合素质测试
    根据考生文化考试总分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生计划的200%比例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名单。
    1.测试内容:包括专业技能、学习能力、表达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
    2.测试方式:技能操作和面试。
    各专业综合素质测试具体实施方案,在我院招生网上另行公布。
    (三)考(测)试与评分
    1.文化考试满分300分;
    2.综合素质测试满分200分;
    3.学业水平考试(学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或历史(文科选历史,理科选物理)、通用技术五门科目成绩折算,满分为200分。
    4.总分,普高生三项合计总分满分700分;中职生两项合计总分满分500分(无学考成绩)。
    普高生(文、理科)总分=文化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学业水平考试(学考)成绩
    学业水平考试(学考)成绩换算如下表:

中学学考等级

A等

B等

C等

P等

折算分数

40

30

20

10

    中职生总分=文化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四)成绩公布与查询
    文化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于考试结束10日内在学院自主招生网上公布,考生可根据提示查询成绩。

    第五章 体检
    第十二条体检对象是所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当地具有高考体检资格的医院自行体检(一般为县级以上)。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后进行复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复检不合格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 考生录取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院负责的体制,学院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体检合格,能满足专业要求。
    第十六条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如某专业类别报考人数少于相应招生计划数的150%,则按照报考人数的70%执行自主招生计划数(以计划数为上限),计划不足部分转入浙江省普通高校相应批次招生;
    第十八条学院将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分别按照普高生和中职生两类招生对象录取。按专业的实际招生计划数在符合录取资格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划定录取分数线,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十九条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综合素质测试分数排序,综合素质测试分数仍相同时按文化考试分数排序,文化考试分数仍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科顺序排列为语文、数学、综合。若仍相同,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经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自主招生拟录取考生名单在我院网站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凡被我院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未被录取的则可参加六月份的普通高校或高职单考单招招生统一考试,不影响正常录取。

    第七章 实施进程安排
    第二十二条进程安排

2015年1月底前

完成学院2015年自主招生方案的申请和报批工作

2015年2月1日—3月25日

做好学院自主招生宣传工作

2015年3月3日—3月27日

做好考生网上报名工作

2015年3月31日—4月8日

网上初审通过的考生进行网上缴费(自主招生报名费),网上缴费方式将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另行通知。

2015年4月11日(9:00-16:00)

考生本人到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进行报名资格现场确认、领取准考证

2015年4月12日(9:00-11:30)

文化考试

2015年4月15日

公布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名单

2015年4月18日

综合素质测试

2015年4月23日8:30—16:00

考生在学院自主招生网查询分数,如对成绩有疑问,可致电登记核分

2015年5月5日前

拟录取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和浙江省教育院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015年5月下旬

发放通知书,完成录取工作


    第八章招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自主招生工作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招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2015年自主招生章程》的要求,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考生放心的选拔环境,确保自主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自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院纪委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综合素质测试形式为面试的,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二十六条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交报考申请,如有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资格;已录取的若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院纪委监督电话:0571-83864106。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学院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浙价费〔2014〕240号规定执行,自主招生录取考生学费与其他高职生相同。
    第三十条学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耕文路418号
    邮政编码:311231
    咨询电话:0571-8386368883863268
    传真电话:0571-83863088
    招生网址:http://www.zjtongji.edu.cn:8080/zs_index.php
    电子邮箱:tkyzsb@163.com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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