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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出台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1+9文件

日期:2011-11-14 10:33 阅读:

     民办学校如何分类登记?出资人能不能要求回报、转让股权?公办民办教师如何自由流通?怎样收费才算合理……这些多年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难题,有望破解。记者前天从有关会议获悉,我市已经出台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1+9文件,其中多项举措突破“禁忌”,全国首创。

    温州现有民办学校1748所,在校生41.3万人,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27.3%,每年为政府分担近20亿元的教育财政支出。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民办教育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局限性逐步显示,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发展。经过长期的调研论证,我市梳理出包括法人属性、队伍建设、财政扶持、土地优惠、税费优惠等十大问题。这些问题中,或者是“歧视”民办教育,或者体制机制不顺。如法人属性问题,民办学校因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不到公办学校享有的土地、税费等优惠政策。队伍建设问题,因公、民办学校教师存在二元体制,导致民办学校师资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偏低。合理回报问题,因为国务院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当下民办学校的回报实际是靠财务的“真空状态”以及“技术处理”来获得的。此外,财政扶持、产权属性、法人治理结构、投融资体制等方面,也都存在一些政策性障碍需要打破。

    针对此,我市作为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于今年10月20日出台了《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9个附件。 该“1+9”文件充分发挥温州民营机制优势,大胆突破创新,按公办、民办同等待遇的原则,清理了各种歧视性政策,对民办教育进行全面的“制度重建”。

    根据新政策,“民办非企业”这种“非马非驴”的登记办法将取消,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其中,非营利性的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营利性的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二者分别享受不同的政策体系。收费方面,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由学校按照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的标准自主确定,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放宽至5倍;企业法人的,由学校自主定价。教师社会保障问题上,明确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民办学校教师均与公办教师一样,均按事业单位标准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费。此外,新政策还明确民办学校出资财产属于出资者所有,出资者股权、产权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市教育局职业教育处处长、民办教育办公室主任薛昭称,此次新政手笔非常大,尤其是教师队伍建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等多项举措都率全国之先作了大胆尝试,有的还突破了原来政策的“禁忌”。在近日召开的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上,温州的系列改革新政因为具有“较大的突破性”,被大会作为参阅文件印发,受到了教育部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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