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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三个核心问题须厘清

日期:2009-1-15 09:59 阅读:
    最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正在向社会各界开展第一轮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笔者认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民办教育部分,应当厘清民办教育行业普遍关心的一些核心问题。
  一、要在国家层面上推进与《民办教育促进法》配套的相关法规建设。《促进法》出台时一片欢呼,而其《实施条例》出来以后则引起一片叫骂,原因在于《促进法》过于宏观,而大家满怀期待的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条例》,则在合理回报、税收优惠政策、产权性质等诸多涉及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上都进行了技术性回避,只做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就是相关的配套政策让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和配套的部门来解决。但是这些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

  二、要解决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法律矛盾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获得合理回报,《教育法》则规定了学校的“非赢利性”性质,这中间存在着现实矛盾,民办学校普遍不敢要求合理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取得“合理回报”作了种种限制。笔者认为,合理回报的合法性可以不建立在《教育法》上,而建立在它的现实合理性上。《规划纲要》应当把合理回报的额度比例、获得方式等重要操作规则予以明晰,使民办教育投资者理直气壮地获得合理回报。

  三、要明确民办学校的相关税收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规定的意思是要区分取得合理回报与不要合理回报的两种不同情况。不要合理回报的应该和公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样的,而取得合理回报的与之有些差异,但是大前提是: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所以取得合理回报的也应该给予税收优惠。

  笔者认为,依照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不管任何税种都不以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为分界线,只是营业税的征收是以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区分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应该对税收政策予以明确,在维持国家税收政策统一的前提下,保证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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