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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炒学校“鱿鱼”的警示意义

日期:2006-9-26 08:32 阅读:

  寒窗苦读12载,却因为不满校园学习环境、住宿条件而退学,苏州一本科院校最近就遇到了这样“尴尬”的退学事件。9月20日,苏州某大学传来消息,大一新生小赛因不满大学住宿条件,执意退学,哪怕弃十余年努力不顾,回家重新再来(9月25日《江南时报》)。这一“罕见”事件,引起了各个方面的民意大讨论。   笔者注意到,不管是校方还是“教育专家”,对小赛的退学行为都进行了道德上的批判。“如果住宿环境都不能克服,今后如何面对生活中的种种考验?”诚然,如果小赛仅仅因为住宿条件、学习环境不好而退学,显得有些意气用事,也缺乏一个成年人应有的担当。但笔者认为,这种大学生炒学校“鱿鱼”的行为,对大学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因而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学生与学校之间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界也颇有争议,目前尚无定论。据了解,对于教育教学期间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目前有四种观点。一是“监护关系”;二是“准行政关系”;三是“特殊民事关系”;四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但就高等教育来说,在半市场化的条件下,学生与学校实际上是一种“松散性契约”关系。   如何理解这种“松散性契约”关系呢?一是学生通过填报志愿,并通过高考选择高校,录取后交纳一定的学费(特殊高校如军校除外),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二是学校通过录取手段选择学生,收取学生的学费后(有时候可能是象征性的收费),为学生提供高等教育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并通过订立“合同”,来确保对方的义务和己方的权利。   通过这个“松散性契约”关系,我们可以看出,一些已经发生的事实都遵循着这一契约。如一些贫困学生无钱交学费,在申请助学贷款无望的情况下,只能“与学校解除合同”;那些为了考取名牌大学而放弃到普通大学入学的,实际上是双方对“合同”的期望值不同而导致“合作”流产;非常重要的是,其实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并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   因为不满校园学习环境、住宿条件而退学,小赛实际上单方面解除了与学校的合同,因为他觉得自己无法获得满意的回报。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与高等教育“产业化”的客观条件下,这种“自觉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它更像一个消费者在行使自己的“自由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它给高校提出的警示是,必须重视学生的这种“自主选择权”,要避免被学生炒“鱿鱼”,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提供更完美的教育产品。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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