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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规范教育收费一揽子新政

日期:2006-8-29 09:10 阅读:

孩子求学的沉重包袱可望减轻  一段时间以来,教育乱收费,使不少家庭背上了沉重的负担。高额的收费不仅阻断了许多孩子的求学梦,也给家长们带来了难以言状的苦恼。而今,这个包袱终于可以减轻了,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精神,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普通高校 的收费、中外合作办学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这无疑给众多学生和家长带来了福音。  新政一  义务教育阶段  中小学学杂费全免  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是指经省教育厅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音像教材的费用,以及小学数学、科学、美术三门学科配套学具的费用。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必备作业本的费用。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今年降价后的教材零售价格及学生必备作业本用量核定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新政二  学校代办服务  以学生自愿和非营利为原则  学校提供的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可以提供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春(秋)游活动、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影剧、“困难班”等代办服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代办服务实行“代办登记制”,学校应将代办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后学校才能收费。  新政三  停止审批新的  改制学校及其收费标准  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公办学校改制以及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的“四独立”原则,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未做到“四独立”的学校要停止招生。严禁举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严格管理中小学课外办班行为。中小学校不得在教学计划之外,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教学辅导班并向学生收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举办各种收费的快慢班、尖子班、特长班、提高班、兴趣班、小班等。  新政四  择校生不得超过  当年新生的20%  高中择校生人数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确定,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每所学校当年招收新生总人数20%的比例;2001年及以后利用银行贷款迁建、扩建竣工的学校,可区别存量和增量确定择校生比例,迁建、扩建竣工前的实际招生人数为存量,其择校生比例严格按不超过20%的比例执行;迁建、扩建竣工后新增的招生人数为增量,其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新增招生人数的40%,但存量和增量合并计算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低于30%的不得提高。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  新政五  本省大学生就读省内  农学专业可免交学费  为鼓励高中毕业生就读农业种养技术专业,从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和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要退还学生。学校开展服务和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后报省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品和军训服等可由学生自由采购,不得强行统一购置。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合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可实行按成本收取学费的政策。具体收费标准,分别由省级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并明确要求,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来源: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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