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高等教育法》修订列入其中。笔者以为,《高等教育法》1998年发布施行,已有10年之久,亟须进行“立、改、废”。然而,《高等教育法》修订涉及面颇广,最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教育部门对高校的管理方式方法问题、高等教育公平性问题。 2006年全国教育工作座谈会上,温总理就“钱学森之问”问计于6位国内大学校长和教育专家:为何中国大学培养不出大师?几位大学校长从教师素质、人才引进、国家布局与投入、高考改革等方面进行了解释,但是都没有指出最重要原因是政府对高校管得太多。中国公立高校受到的行政化管制程度之深、之广,堪称世界前列。 人事方面,高校校长有明确从副部级到副厅级的行政级别,即使一个科级干部也由行政方式任免。2007年10月北大教授陈平原在出席广州大学学校文化建设论坛时直言不讳:“中国大学的特点就是越来越像官场!”如此人事体制下,管理层热衷于追求任期内立竿见影政绩,研究质量与本科教学质量反而被边缘化。 教学方面,教育部门对两课、英语、计算机、体育、职业规划等课程都有专门的文件规定。良好意愿并不必然产生良好结果与实践效果,如很多没有必要进行双语教学的课程也进行双语教学,教学效果并不佳。双语教学对于二本甚至多数一本高校的多数专业是否有必要、效果到底如何?用人单位如何评价?这些根本性问题都缺乏系统、公开的调查研究。 公平是基本社会价值观。英雄不问出处,重点大学不乏庸才,地方高校也不乏优秀人才。如果在培养下一代公民的教育领域都无法真正体现公平竞争的价值观,遑论教书育人? 2000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出身越底层,上的学校越差”趋势日益凸显。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刘云杉统计发现,1978~1998年来自农村的北大学子约占三成,2000年至今只占一成左右。中国农大农村户籍学生比例2011年近10年来首次跌破三成。对此,2011年8月5日 《南方周末》一篇题为《穷孩子没有春天?寒门子弟为何离一线高校越来越远》的文章总结了主要原因。 第一是城乡考生竞争起点差距大。农村中学的条件与城市中学条件落差明显,此外大部分重点高中、初中都集中在大城市和县城的超级高中。 第二是录取不公平。省优干加10分、省三好加20分等,农村孩子很难享受到此类加分政策。 第三是高校间经费投入差距过大。地方高校生均经费比部属高校普遍少一半之多。培养一名同样专业、合格质量的本科生,无论是清华还是一所普通地方高校,需要经费应该大致相同,实际上由于地方高校师资与生源素质差一些,需要更多经费投入。 从财力上看,10年前政府财力有限(约为1.2万亿元),适当倾斜集中投入是必要的,那么10年后政府财力已超8万亿元,投入过度倾向于少数高校已经完全没有理由。更何况,倾斜性投入应该集中于科研领域而不是教学领域。 第四是教育部门制定的诸多具体政策不公平。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时任校长纪宝成在“两会”上表示长期特殊支持个别高校,比如单独给予一级学科授予权、研究生推荐比例不受限制、招生录取零批次录取等,不是国民待遇政策。 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起,经过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9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改革纲领性文件不下数十个,而教育部门历年发布的通知、文件等加起来更不下数百,但是高教领域仍然问题多多。 主要原因之一即长期以来教育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方面教育部门制定具体改革措施、另一方面也由教育部门落实措施,护短、部门利益优先思维与行为难免。 对此,笔者提出改变这种状况的几条建议。 第一,教育部门应对高校办学条件、教学、科研、财务审计等进行评估,以保障办学条件与办学秩序。评估六年一周期。教育部门对高校多个评估项目一次进行,而不是分散进行。评估合格高校享有自主制定学科专业的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的办学自主权。评估不合格高校,应遵守教育部门的相关整改要求。 第二,教育部门进行或者委托独立机构三年一轮全国抽样调查,调查数据作为高校就业评价的最主要依据以及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调整的主要依据之一(该条款目的在于保证就业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 第三,除少数国家直接管理专业之外,实行专业设置备案制。教育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劳动力需求预测、高校办学条件等因素,确定高校年度招生总数与专业设置数上限,高校自主增加、裁撤专业,但专业总数不得超出上限(该条款目的在于教育部门不再直接干涉高校专业设置,同时对高校专业设置行为进行适度管制)。 第四,全国高校生均教学投入相同,一级学科相同学历层次生均教学投入最高最低差距倍数不超过1.25倍。各校年度招生计划根据各省考生人数比例分解。高校研究生保送比例按照招生专业分别限制,最高不得超出年度招生的20%(该条款目的在于提高高等教育公平性)。 第五,教育部门发布各项制度、政策后,应于两年内对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调研报告应在1年内完成,完成后1周内在教育部门网站发布(该条款目的在于提高教育部门政策制定水平与信息公开度)。 第六,制定明确惩罚性条款,如对于推动教育部门政务信息透明化,可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行政机关拒绝向公民、法人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政府信息,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具体措施未必取得立竿见影的显著效果,但是至少更有助于推动高等教育领域改革。此外,教育部门也可免去本部门推出改革措施对本部门压力较大而缩手缩脚的本位主义顾虑。 Tags:高等教育法,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