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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 不得设营业性娱乐场所

日期:2011-7-26 13:56 阅读:

        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武树森作的关于《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审议该办法修订草案。

  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的内容被删

  武树森在报告指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十八条不得将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的内容;保留现行办法第十九条严禁学校、教职员向学生收费或者索取财物及以罚款手段惩罚学生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

  增加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增加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每年九月的第二周为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

  关于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修订草案第一章第八条规定,每年9月份的第二周为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

  校车司机要有5年以上实驾经验

  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校车的管理,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聘请具有5年以上实际驾驶经验、驾驶记录良好、身体心理健康的人员作为校车驾驶员。

  校车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并且严禁超载、超速等违法驾驶行为。

  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 不得设营业性娱乐场所

  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和主要对未成年人开放的场馆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的标志。

  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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