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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政鼓励社会资本办教育

日期:2011-4-20 13:35 阅读:

         日前,河南省出台《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支持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投资兴建高起点、高水平民办学校;同时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捐赠渠道,减少环节,捐赠者可直接向学校捐赠。将为该省民办教育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意见》确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有同等权益。如民办学校在享受用地、建设、税收、水电气供给、排污等优惠政策方面均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等等。

  为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意见》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制度。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录(聘)用后,其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享受与同层次同类别公办普通高校的学生同等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政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费资助等政策。

  《意见》规定,为充分发挥财政引导、杠杆和补偿作用,该省将进一步健全财政扶持政策,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建设培训、实训基地设施,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

  对社会资本捐资助学或办学的,政府可按照捐赠额一定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予以扶持;对社会资本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可给予所办学校一定的资金奖励,并可为其选派一定比例的在编教师予以支持。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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