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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学过程中“双主体”意识

日期:2009-1-5 09:05 阅读:
    [摘要]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着偏差和失误。“主导”和“主体”的意义我们可以从语义学、哲学和教育学三个方面来理解,两者在实际上并不矛盾,也无须为强调一方而牺牲另一方。现代教育活动呼唤着教师与学生主体意识的双重回归。

   [中图分类号]G40-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05-0073-02
  
  21世纪,“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赞同。人们开始重视学生主观能动性,意识到应该为学生减轻负担,让他们自主地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但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却产生了偏颇。有的人过分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忽略了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有的夸大了学生的主体性,而忽略了教师的主导作用。笔者认为,教师与学生是教学过程中不同阶段、不同方面的双主体,“教师主导、学生主体”教育理念的最终确立,需要的是教师主导意识和学生主体意识的双重回归。
  
  一、“主导”与“主体”的意义及相互关系
  
  笔者认为,对“主导”与“主体”这两个词的涵义应该从语义学、哲学和教育学三个方面来进行综合的分析。
  首先,从语义学来看,《现代汉语词典》对“主体”含义的解释有三,即事物的主要部分,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对“主导”概念的解释,即主要的并且引导事物向某方面发展的,起主导作用的事物。主导与主体在语音上的差别导致了其意义上的差别。作为事物主要部分的主体,强调的是主体的重要程度和在整个事物当中所占的比重,从这个意义上说,学生应该成为教育活动的主要部分;而教师的作用则体现在“导”的方面,即引导、指导及导向上,以自己的经验、学识及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向往真善美,勇于探索,发现真理。
  其次,从哲学的角度讲,主体包含了本体论和认识论两方面的含义。本体论意义上的主体是指属性、关系、状态、运动变化等的基质、载体和承担者。认识论上的主体,是指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承担者,是通过与认识和实践的客体相对应、相关联而获得其规定性的。具体说就是指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人,包括个体、社会集团以及整个人类。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主体不是本体论,而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是指人作为主体在对实际活动中相对于活动客体所处的态势而表现出来的功能特性。也就是说,主体是人,但并非人人都能成为主体,只有在同一实体的关系中通过自觉的、能动的活动而获得了对于客体的主动姿态,发挥了自身的能动作用并对客体取得了支配地位的人,才能成为主体。教育活动的两极“教”与“学”的实体都是具有主体性的人,两者在“教”与“学”的双边活动中分别充当着教育主体和学习主体的角色。在教育活动中,“教”与“学”总是在交替性的或是结构性的活动中居于中心地位,变换着活动的主体性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说,主体总是相对于客体而存在的。从教的角度说,教师是主体,只有发挥教师的主体性,才能有的放矢地对学生进行引导、指导及导向;从学的方面说,学生当然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及其对学生的教育内容则成为客体,学生只有积极、自主、能动地学习,主动接受教育的影响,积极向教师提出质疑,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实现对学习活动的自我支配、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当然,“教”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学”。教师的主导作用如何发挥或发挥得如何,最终还是通过学生的主体地位来实现的。如果学生缺乏主体性,教师的主导地位也难以实现。
  再次,从现代教育学的角度来看,教育是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人才培养实践活动。它的基本功能就是把人类积累的生产经验和生活经验转化为受教育者的智慧、才能与品德,使他们的身心都得到发展,成为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或主人。教育过程是由教师与学生双方构成的,缺少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有教育。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作用是“主导”,即教师作为主体,在经过了专业学习和训练,具有专门的系统化的科学知识和思想道德素养,拥有了较高的教育技能和技巧之后,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引导学生发生合乎规律、合乎目的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教师发挥其主体性,正确认识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和发展规律,并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教育目的、教学内容,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学生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学习及教育活动的主体。作为主体的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在教师的引导下处理自己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时要表现出选择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自身获得主体性,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选择与创造,把教师的引导、讲解、点拨等内化为自己的聪明才智,从而“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生存与发展,学会共同生活”。
  由此可见,“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并不相互排斥、互为矛盾,因此我们也不能片面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尽管二者在教育活动中的任务和目的不尽相同,但无论是“主导”还是“主体”,都需要具有主体意识。
  
  二、“教师主导”与教师主体意识的回归
  
  在传统观念中,教师既应是知识渊博的“经师”,也应是品德高尚的“人师”。传统社会对教师的这种“定位”,一直被传承沿袭下来,影响着人们对教师职业的理解和教师对于自身职业的理解。“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成了社会对教师的期待和教师自我实现的目标。这种传统观念使得教师有时为了维护其“师道尊严”,不惜以泯灭自我、丧失个性为代价,把自我纳入到社会为其规定好的思想体系与行为体系之中;否则,稍不留神就会被指责为“假正经”“道貌岸然”“伪君子”,甚至被剥夺“教书育人”的权利。这使得教师逐渐沦为教育的工具,导致了教师自我价值的丧失和教师主体意识的减弱。教师成为“他者”,只能按照社会的价值取向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选择与判断。
  现代社会充满竞争和挑战,科技的高速发展对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育中人的主体意识的张扬使学生的主体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学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但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教师的期望与要求空前提高,使教师所面临的压力有增无减。近年来,许多地方在人事制度、工资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实行所谓聘任制、下岗制、末位淘汰制、工资等级制及按成绩排名和升学率取酬等制度,致使教师时时处于紧张焦虑的精神状态中。为了自身的生存,他们只能在分数上下工夫,加班加点,明里暗里地把压力转嫁给学生。他们缺少休息娱乐时间,身心得不到放松,缺乏对教学工作及生活的快乐体验,以至于相当多的教师存在心理障碍、焦虑症、抑郁症。当一个群体把他们的职业活动仅仅当做谋生手段的时候,必然会导致其缺乏职业自主性和创造性。
  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实践主体,教师主体性具有人类实践主体性的特征,是实践主体性和发展主体性相统一的、以教育实践性为特征的个体主体性。教师首先是“人”,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然后才是“教师”。作为独立生命个体的人有着多种多样的需要: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的需要、被尊重的需要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其中自我实现是高级的需要,要有持久的动力相配合。把教育教学工作当做自己喜欢和适宜做的事情,当做自我生命成长和体现自我价值的途径是教师作为个体生命自我实现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高扬教师作为独立生命个体的“人”的主体性,把教师从“传道、授业、解惑”的工具地位中解放出来,充分释放他们内心所蕴藏的巨大潜能,让他们充分展现自己个人的思想、情感、兴趣、愿望、意志、能力,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实现自己的理想,并不断实现自我发展与创新。现代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教师。试想一个缺乏主体意识与创新精神、墨守成规、人云亦云的教师,怎么能培养出有个性与创造性的学生?因此,社会和教师本人都应更新观念,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性、主动性和创造力。


  三、“学生主体”与学生主体意识的高扬

  教学过程是教学相长、师生互动的过程,教师主体意识的回归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主导”作用,但教学任务的最终完成和教育目标的最终实现离不开学生。目前,学生在学校里处于明显的“被教育”“被管理”“被束缚”的状态。在学校里,学生是受教育的主体,一进入校门就要按照已经安排好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无条件地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接受学校的完善或不完善的办学条件。对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绝大多数学生处于“不知”或“知道得很少”的状态中。这些情况严重地妨碍了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和“学校的主人”的主体作用的发挥,并影响了学校教育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马克思主义认为,主体性是人的本质特征,是最基本的素质。它是指人作为活动主体,在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所表现出来的功能特性,是活动主体区别于一般人,特别是区别于活动客体的特殊性。在教育活动中,作为主体的学生在教师引导下处理同外部世界关系时所表现出的功能特征,具体表现为他们的自主性、选择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由于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不是先天具有的,而是通过人的自觉能动活动来获得的;并且这种主体地位和主体性的获得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随时面临着丧失和削弱的危险,所以必须要不断地巩固、强化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确立,才能使学生的主体性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和强化。
  现代素质教育的主体性原则强调要充分弘扬人的主体性,特别是要尊重和发展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调动和挖掘学生的内在潜能,发展学生的个性。所谓主体意识,是指作为认识和实践活动主体的人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是主体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观念表现,它包括主体的自我意识和对象意识两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主体意识不仅能意识到主体自身的内在需要、价值、能力等各种本质能力,而且也能意识到人的本质力量只有在对象性活动中、在主体对外部世界推动作用的驾驭中才能实现。学生主体意识的强弱,对于其主体性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学生的主体意识越强,他们参与自身发展,在学习、生活、社会实践活动中实现自己本质力量的自觉性就越大,从而也就越能在教育活动中充分发挥其主体自身的能动力量,不断地调整、改造自身的知识结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学生的主体意识越强,他们对自身发展的希望就越大,从而对自身提出的需求也就越高。因此,学生主体意识的强弱,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学生主体对自身发展的自我认识、自我控制和自主发展的程度,也决定着其主体性的发展水平。因此,必须转变教育思想,真正认识到 “学生是学校的主人”,把权利“下放”给学生,给他们以知情权、监督权甚至选择权,让他们了解学校的现状及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人才培养方向、办学特色和优势、教育教学计划、师资情况等,使他们关心学校的建设,把学校的发展同自身的发展结合起来;在教学活动中,要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营造一个宽松、民主、和谐的氛围,尊重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实现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和学生“学”的统一,构建新型师生互动的教学关系,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主动思考上,使他们敢于质疑、勇于创新,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挖掘他们的潜力,培养个性。作为独立的个体,学生的学习活动是为了满足其自身个体发展的需要,应该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教学实践活动的参与来主动地建构和能动地改造自己的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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