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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新规鼓励教师跨校执教 教师原身份不变

日期:2010-10-29 13:33 阅读:

       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基本条件为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到民办学校任教,可选择解除聘用合同(辞职)或流动的方式,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给予一年的适应期。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封存与原单位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

  近日,昆明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昆明市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办和民办学校教师相互之间的流动管理作出规范,今后我市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并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跨校执教。

  本办法旨在通过盘活师资队伍,促进我市的民办教育发展,其适用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以及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属地范围内公办学校与昆明市区域内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

  《办法》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基本条件为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到民办学校任教,可选择解除聘用合同(辞职)或流动的方式,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给予一年的适应期。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封存与原单位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此期间,工资待遇由任教学校解决,原单位停发其工资,但工龄和教龄仍然连续计算。

  此外,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或愿到其他民办学校的,经原单位同意后可与民办学校续签劳动合同。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原单位按国家政策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

  《办法》同时明确,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返回原单位,若原单位有空编,可直接返回;若原单位编制已满,可协调返回到同类性质的学校任教。达到退休年龄的,则可回原单位按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办法》还明确了民办学校教师流动到公办学校的有关问题,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可以通过参加公开招聘等办法,或按昆明市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流动到公办学校任教,一旦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其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的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并且鼓励支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派教师相互支教,支教期间的个人人事劳动关系不变。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跨校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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