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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专项资金扶持民办院校发展

日期:2010-9-13 16:13 阅读:

  从2011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将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民办教育公共财政支持力度。 

  自治区要求各级政府应依法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长,并纳入财政预算。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评估合格标准的、有学历颁发资格的民办高等院校,应按照高等教育生均定额事业费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由所在地政府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此外,各级政府招生委员会要统筹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列入全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列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的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来自自治区政府的消息,从2011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将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民办教育公共财政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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