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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加强职业教育 中学毕业享3月以上培训

日期:2009-12-9 10:10 阅读:

      山东省近日出台《山东就业促进条例(修订)》,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至12个月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条例(修订)》相比旧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职业教育、培训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多渠道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培训。  

    山东省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山东鼓励尚未毕(结)业的在校学生参加就业实习,但规定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30%;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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