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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日期:2016-4-21 11:19 阅读:

  八、录取
  1.省招考委综合考虑我省招生计划和考生的成绩等情况划定各类、各批次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普通类本科提前批中的军队(含武警)院校招生、国防生招生、公安院校招生,除有特殊说明外,均只招男生,且执行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高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调档录取规则,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招考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投档考生能够录取.省招考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其中,普通类高职(专科)批,调档比例按照100%进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调档比例按照100%进行.
  3.普通类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为:在相应的分数线上或者分数要求以上,按考生高考总成绩(高考文化课总成绩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理科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排序先后依次检索,再根据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先后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到最先符合条件的一所院校.
  普通类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录取的平行志愿投档时,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剩余招生计划在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符合相应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第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第一次"征集志愿",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剩余招生计划在第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符合相应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第二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第二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将综合考虑招生计划缺额数和生源分布情况等进行投档.
  4.高校和省招考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须严格按照已经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考生.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须在预录取名单的退档理由栏内写清明确的退档原因,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5.少数民族预科班只录取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专科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6.民族班只录取有民族班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录取分数不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7.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退役的残疾军人,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获得省级、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市属高校,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9.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0.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1.烈士子女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13.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
  凡符合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符合第10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由省招考办根据考生所填写报名信息和有关条件筛选考生提供给有关部门审核,经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14.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
  实行有序志愿的批次,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招考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批次,定向就业招生采用单设志愿、单独投档的办法;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补充录取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15.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16.被录取到省内普通高校的我省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可不办理暂住证.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我省新生,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高校的要求执行.
  17.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考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18.辽宁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另行组织补录.我省录取工作时间安排以省招考办发布通知为准.
  19.新生入校后由学校负责德、智、体全面复查,发现作弊或德、体不合格,文化课进行一次复试与高考成绩差距悬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0.免费教育师范专业招生,列入本科提前批,录取时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免费教育师范生录取后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教育师范生的诚信档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九、农村专项招生
  2016年,继续实施教育部有关高校面向我省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称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有关规定如下:
  (一)实施区域
  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划定为我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和民族自治县(市),即:朝阳、建平、喀左、北票、凌源、建昌、义县、阜蒙、彰武、康平、岫岩、桓仁、清原、新宾、西丰、本溪、宽甸、凤城、北镇等19个县(市).
  (二)报考条件
  1.考生报考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辽宁省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均须在实施区域范围内,且考生本人须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须具有在实施区域内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4)考生户籍、学籍所在地须在同一县(市).
  2.考生报考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辽宁省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本人须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须具有在实施区域内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4)考生户籍、学籍所在地须在同一县(市).
  (5)高考总成绩(加分总分)须达到辽宁省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含20分)以上.
  (三)招生办法
  1.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本科一批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2.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
  (1)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单设录取批次,采用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设3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实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视情况确定进行一次或是两次).省招考办将通过高考志愿网报系统公布剩余计划情况(同时在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公布,网址为http://www.lnzsks.com/).
  已经填报了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志愿、经审核符合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征集志愿".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视为自动放弃.
  "征集志愿"采用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设3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工作安排在我省普通类本科一批第一阶段录取工作结束之后、本科二批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2)投档规则:先在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如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再在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含20分)以上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3)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四)公示及责任追求
  1.考生资格名单和高校录取名单将在省、市、县招考部门网站和考生所在中学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
  普通高校在辽宁省招收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做好试办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考生报考资格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审定的辽宁省本年度具有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报考资格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普通高校在辽宁省招收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单设批次、单独投档,采用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设置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辽宁省普通类相应科类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执行.录取工作安排在本科二批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批投档工作开始前进行.投档时,筛选符合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规则只进行一轮投档,由高校审核录取.
  十一、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2016年辽宁省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只须参加院校组织的专业测试,考生所持有的运动员等级证书项目应与报考的高水平运动项目一致.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前,由生源所在市组织对报考高水平运动队考生的等级证书、成绩册、秩序册原件进行确认.经确认符合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名单在省、市招生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经公示符合报考条件、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包括免试),根据我省招生计划公布的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院校、专业代号在网上填报志愿,考生只能根据相关条件选报一所院校.录取时省招考办根据考生所填报院校志愿在普通类提前批次时间段内向招生院校提供电子档案,考生所录取的专业由招生院校确定.
  十二、免费医学定向生招生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2016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辽卫发〔2016〕7号)有关规定,从2016年起,我省将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简称免费医学定向生)工作,重点为我省农村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考生报考须具备的条件为:符合当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条件;户籍在我省县(含县级市)范围内;高考总成绩(加分总分)达到辽宁省普通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含20分)以上.
  免费医学定向生安排在普通类专科提前批次录取,志愿填报纳入全省统一高考志愿填报系统,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将免费医学定向生承办院校填报在普通类专科提前批的第一顺序志愿.
  免费医学定向生视录取情况安排1至2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已经填报了免费医学定向生志愿、经审核符合报考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免费医学定向生"征集志愿".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视为自动放弃.
  十三、对违反规定、法律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法条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涉嫌犯罪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将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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