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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产妇身亡手术台”事件的思考

日期:2014-10-29 12:00 阅读:
  大家好。今天想和大家讨论的是8月10日“湘潭产妇身亡手术台”事件。
  关于这个事件,腾讯新闻网上有一篇较为客观全面的分析——《湖南湘潭产妇手术台身亡谁来为“产妇之死”负责》。对这个事件不太了解的同学可以关注一下。
  接下来进入正题。
  根据媒体的报道,对家属采访中,当提及由于产妇发生羊水栓塞而需要家属同意切除子宫时,家属面对镜头说了一句:“切除子宫就意味着不能生二胎了。”这一言论为家属招来了大量的指责。
  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想法来自一个疑问:为什么在产妇性命攸关的时刻,是由家属来为她做出决定?有没有一种方法,让产妇参与到事关自己性命的选择中来,好歹也死个明白,不必只成为媒体报道中一笔带过的某某,或者医院门口横幅上“还我老婆”四个大字中的双宾语之一?
  我与朋友、长辈讨论得出几点结论:
  其一,尽管医院基于社会成本考虑,原则上在大人小孩二选一时优先抢救大人,但这事关产妇性命,理应征求产妇个人意见,在二选一的情况下更希望孩子保命的产妇并不是没有,医院的社会成本考量并不能代表产妇的个人选择。个别案例中会出现不管产妇、只想要孩子的家属,此时产妇的个人意愿更加需要被重视。
  其二,合理有效的办法是:临产前、或者是在怀孕初期,就由产妇与家属、医院协商,就突发情况的处理原则达成一致,例如保大人还是保小孩?切子宫还是不切子宫?达成一致后,产妇与家属共同与医院签署书面协议,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应,划清责任界限,有利于双方寻求法律保护。若家属在产妇暂时丧失清醒意识、不具有行为能力时提出变更协议内容,医院有权且有义务拒绝家属的要求。
  其三,签署协议后,医院应采取合理手段防止医患关系问题再发生。可将协议内容提交第三方机构进行公证,并对医疗过程进行录像,以证明医疗过程严格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同时,医院有责任在手术前对产妇及家属进行必要的医疗知识普及,手术中将情况准确、完整、及时地告知家属。
  其四,我的偏见是:这个办法除了充分尊重产妇的个人意愿之外,同样能够保证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一时间得到处理,避免了询问家属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拖延。人命关天的时刻,分秒必争,其他人的任何言论都应该为产妇的求生意愿让步。同时,产妇、家属、医院签署协议,其过程促进了医患之间的沟通,沟通带来理解,理解带来互信,其对于医患关系的改良作用也是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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