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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普通高中招生严禁买卖学籍 不得私自招生

日期:2011-8-16 14:43 阅读:

     市教育局日前规定,要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标准统一组织实施。除经批准面向外地招生的学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招生或违规接受考生登记。

  根据要求,具备住宿条件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须报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招生对象须是参加当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中考)、成绩达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且不得突破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

  市教育局表示,我市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接受同城借读的学生(含三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借读的外地户口学生,应凭书面申请、户口簿、初中毕业证、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外出借读证明等材料,向具备条件的我市学校申请,学校审查无误后予以安排入学。同时普通高中招生学校严禁买卖学籍,严禁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或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录取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以下(含跨地区)考生。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所造成一切后果由招生学校和考生本人负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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